个人信息保护办法
内容简介

北京博瑞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

个人信息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北京博瑞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博瑞基金会”)管理及业务活动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博瑞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个人信息控制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博瑞基金会

服务提供者为博瑞基金会涉及个人信息的项目或者受益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服务会务服务出国服务代订交通住宿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据统计分析汇总服务等服务的供应商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指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息是指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信用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的个入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信用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等其中

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

健康生理信息包括个人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等以及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产生的相关信息等

行踪轨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票证购买信息和票证信息等

诚信信息按照博瑞基金会诚实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

第六条 博瑞基金会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对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造成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独自承担责任

目的明确原则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选择同意原则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必须向十分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由个人信息主体通过书面电子或纸质形式声明或主动做由肯定性动作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注册、“发送、"拨打),做出明确同意授权

最少够用原则除与个人信息主体另有的约定外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只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目的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目的达成后应及时根据约定删除个人信息

公开透明原则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明确易懂和合理的方式对处理个人值息的范围目的规则等进行公开并接受外部监督

确保安全原则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主体参与原则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能够访问更正除其个人信息以及撤回同意注销账户等方法

第七条 博瑞基金会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除依照慈善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信息公开外均负有保护义务

博瑞基金会信息公开依照博瑞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服务提供者对在服务过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收集个入信息负有保护义务

第八条 博瑞基金会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收集并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

第二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 个人信息收集是指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获得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由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通过与个人信息主体交互或记录个人信息主体行为等自动采集以及通过共享转让搜集公开信息间接获取等方式

提供工具供个人信息主体使用而工具提供者不对个人信息进行访问的不属于收集行为

第十条 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依照与博瑞基金会签署的项目服务性质的协议约定范围内为实施与执行项目工作需要依法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满足合法性要求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收集个人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采用欺诈诱骗强迫手段

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

从非法渠道获取

收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收集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满足最小化要求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直接关联是指没有该信息的参与服务的功能无法实现

自动采集个人信息的频率应是实现服务的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低频率

间接获取个人信息的数量应是实现服务的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少数量

第十三条 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所提供服务的不同业务功能分别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如收集和使用个人倍息的目的收集方式和频率存放地域存储期限自身的数据安全能力对外共事转让公开坡露的有关情况等),并获得个人值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第十三条 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所提供服务的不同业务功能分别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如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收集方式和频率存放地域存储期限自身的数据安全能力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有关情况等),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第十四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间接获取个人信息时

应要求个人信息提供方说明个人信息来源并对其个入信息来源合法性进行确认

应了解个人信息提供方已获得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同意范围包括使用目的个人信息主体是否授权同意转让共享公开披露等

如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该授权同意范围的应在获取个人信息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处理个人信息前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第十五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在以下情形下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出于维护个入值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值息的

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及合同性文件所必需的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

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七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主动提供或自动采集方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所提供服务的核心业务功能及所必须收集的个人敏感信息并明确告知拒绝提供或拒绝同意将带来的影响

  应当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有选择是否提供或同意自动采集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收集年满14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应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不满14周岁的应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第十九条 博瑞基金会和/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隐私政策做好隐私政策发布工作隐私政策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