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瑞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博瑞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扩大公开透明,保证专款专用,保护博瑞基金会、捐贈入、受益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与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博瑞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捐赠人是指向博瑞基金会捐赠财产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博瑞基金会主动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有关情况。
第四条 捐赠人有权就其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有关资料,到博瑞基金会办公场所进行查询、复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查询博瑞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不能要求博瑞基金会以非实地查询、复制的方式提供其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有关资料。
第五条 捐赠人查询的目的和结果,仅限于知恐悉其捐赠的财产是否专款专用,财产的使用是否合理且适当。
第六条 博瑞基金会对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查询范围
第七条 博瑞基金会只接受捐赠人就其捐赠且使用完毕的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资料,进行查询。
第八条 除涉及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外;捐赠人可以查询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捐赠人与博瑞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及捐赠票据。
(二)捐赠人捐赠财产的预算、使用电子台账和结算情况。
(三)利用捐赠人捐赠财产所开展的公益活动实施结果。
(四)博瑞基金会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协议及其所开具的合法票据。
(五)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取得的最终服务或货物提供商提供的合法票据。
(六)不损害受益人、相关当事人及其他捐赠人合法权利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捐赠人不得查询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下列有关材料:
(一)涉及受益人、捐赠财产使用相关当事人(如讲者)的个人敏感信息资料,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 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财产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交通乘坐信息、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14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等。
(二)可能损害受益人,相关当事人及其他捐赠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
(三)依照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约定所取得的管理费用管理使用信息资料。
(四)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
第十条 多个捐赠人对同一项目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只能依照其与博瑞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规定页预算科目,进行查询。
第三章 查询程序
第十条 捐赠人在查询前,需向博瑞基金会出具加盖捐赠人公章的书面查询公函,明确载明需查项目、事项、要求、查询时间以及授权查询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博瑞基金会收到捐赠人查询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捐赠人查询公函进行审核,
捐赠人查询公函所载查询项目、事项、要求符合本规定的,博瑞基金会将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捐赠人查询事宜,并及时告知捐赠人。
捐赠人查询公函所载查询项目、事项、要求不符合本规定的,博瑞基金会将及时告知捐赠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博瑞基金会決定受理捐赠人查询的,依捐赠人查询事项和要求的难易程度,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捐赠人要求提供其捐赠财产使用明细、电子台账的博瑞基金会依照本规定的规定,主动及时向捐赠人提供。
(二)捐赠人要求查询其捐赠的财产使用合理性的证明文件,博瑞基金会及委托的第三方将积极配合,做好捐赠人查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查询方法
第十四条 查询方法是指查阅、询问。
捐赠人授权查询人可以查阅与其捐赠产管理使用相关的文件、资料、票证等纸质信息。
捐赠人授权查询人查阅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博瑞基金会指派负责受理查询的人员。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捐赠人派员查询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捐赠人授权查询人的査询工作应在博瑞基金会内进行。
第十七条 博瑞基金会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捐赠人授权查询人的查询工作。
第十八条 捐赠人授权查询人应当在博瑞基金会相关人员陪同下,对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相关文件、资料、票证等纸质信息进行查阅、复制。
第十九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复制条例外;捐赠人授权查询人不得将查询工作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票证等,带出博瑞基金会。
第二十条 捐赠人授权查询人不得污损所查询的文件、资料和票证;对已经装订成册的文件、资料、票证不得拆分。
第六章 捐赠人派员查询结果确认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授权查询人在查询工作完成时,应当代表捐赠人向博瑞基金会出具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查询结果、意见与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博瑞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博瑞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