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北京博瑞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博瑞基金会”)信用管理,推进博瑞基金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博瑞基金会及利益相关者诚信观念、道德操守和自律意识,倡导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社会诚信文化,促进博瑞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博瑞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瑞基金会建立利益相关者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采集、记录、公示、评价、管理博瑞基金会及利益相关者诚信信息。
博瑞基金会根据利益相关者信用状况,一般将利益相关者评价为守信者、一般信用这和失信者,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分别使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内部人员:包括博瑞基金会发起人、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全体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家团专家等。
(二)捐助人:包括捐赠或者资助的组织和个人。
(三)受益人:包括受益机构及相关人员,受益医疗卫生人员、受益患者等。
(四)实施者:包括项目的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劳务者、各类服务供应商等。
(五)志愿者及博瑞基金会下级志愿服务团体。
(六)合作伙伴:包括项目联合主办方、协办方、公益支持项目中的主办方等。
(七)开户银行及博瑞基金会保值增值业务相关机构等。
(八)其他相关人员或者组织。
第四条 博瑞基金会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诚信相关政策和诚信自律要求,切实做到并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坚决抵制失信行为和不正之风、弘扬正气、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做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坚定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二)主动接受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遵守章程、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四)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恪守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举办各种类型卫生健康公益事业,促进我国医学进步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升。
(六)合法、规范募集、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保障捐赠财产转款款用,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七)切实保障卫生健康公益项目合法规范、科学高效设计与运行,实际捐赠财产利用社会效益最大化。
(八)坚决奉行非盈利原则,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博瑞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博瑞基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利益相关者在博瑞基金会公益平台和公益工作中履行职务、开展工作、进行公益捐助、申请资助与收益、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项目服务等活动,并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 博瑞基金会利益相关者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以及博瑞基金会相关规定,禁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反对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反对不合规及违法捐助,反对不勤勉、不尽职尽责行为,反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禁止商业贿赂和不当回扣,反对不正当竞争,抵制欺诈、合谋窜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对非法和不合规关联交易,反对洗钱和利益输送,反对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不诚实、不讲信用和不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博瑞基金会各机构负责工作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诚信档案创建、采集、记录、更新工作:博瑞基金会风险信用部负责利益相关者诚信档案的核查、汇总、修改、公开、评价、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博瑞基金会对利益相关者的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记录、更新、修改、公开、评价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九条 博瑞基金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依法实施诚信信用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条 博瑞基金会区分利益相关者不同身份和不同情况,分别采集不同内容的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博瑞基金会对内部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采集诚信信息:
(一)发起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原始基金捐赠信息,对捐助财产主张权利信息,关联交易情况,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提名信息,监事选派信息等。
(二)理事、监事: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理事(监事)备案表所载信息,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含社会失信信息、国家机关奖惩信息、所在单位奖惩信息),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与博瑞基金会交易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理事(监事)履职行为信息,参加博瑞基金会公益活动信息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理事(监事)备案表所载信息,职业道德信息(含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表现情况),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含社会失信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国家机关奖惩信息、所在单位奖惩信息),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博瑞基金会交易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履职行为信息,参加博瑞基金会公益活动信息等。
(四)专兼职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入职履历表信息,职业道德值息(含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表现情况),个入社会信用信息(含社会失信信息、国家机关奖惩信息等)、劳动关系信息,劳动管理信息,本人与受益人关系情况。博瑞基金会与其交易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奖怒情况,参加博瑞基金会公益活动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
第十二条 博瑞基金会对捐助人采集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含注册登记伯息、統一社会值用代码等);
(二)社会信用信息;
(三)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所载捐赠记录及信用信息;
(四)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信息;
(五)与博瑞基金会捐助过程中的捐助情况、合法合規情况、履约情况、捐助项目执行中表现情况以及捐助查询、监督、结算、总结等情况等。
第十三条 博瑞基金会对受益人采集以下信息:
(一)医疗卫生人员个人受益人:个人基本倍息(含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及部门、学科与专业、职务与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含社会失信信息、国家机关奖惩信息),受益申请、遴选、评定、决定及管理中的表现,受益过程中的表现,受益评价、受益总结情况等。
(二)机构受益入:基本信息(含注册登记信息、統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社会信用信息,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信息,申请、评定、合同签订、接受资助过程中的情况,资助款项拨付情况,票据出具情况等。
(三)资助项目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及部门、学科与专业、职务与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含社会失信信息、国家机关奖惩信息)。协助票据出具情况,资助款项使用与项目实施情况,资助项目总结情况,成果提交情况,成果发表情况及发表时载明资助信息情况等。
(四)患者等非医疗卫生人员受益人:个人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签到情况,受益过程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博瑞基金会对实施者采集以下信息:
(一)项目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类服务供应商:基本信息(含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信息等),社会信用信息,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信息,项目实施中的合法合规情况,项目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服务人员工作情况,项目结算、